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971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許玉佳 債務人 黃宏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玖萬陸仟柒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利率(年息)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1296,737元2.58%自112年4月7日起至112月6月6日止自112年5月8日起至112年6月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58計算。自112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1.281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2.562計算,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12.81%自112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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