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2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2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2668號聲明人甲○○○即繼承人乙○○
丁○○○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之印鑑證明。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書記官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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