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催字第13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三九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良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B書記官陳淑娥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刊登新聞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
三、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三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三個月至六個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三九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協一汽車有限公司│三信商業銀行國光分│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壹萬伍仟壹佰柒拾│FA一四五五二五││││ 廖美枝 │行││叁元│九││├─┼─────────┼─────────┼───────────┼────────┼────────┼──┤│2│廖美枝│三信商業銀行國光分│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壹萬壹仟貳佰玖拾│FA一二二0八五│││││行││柒元│0││├─┼─────────┼─────────┼───────────┼────────┼────────┼──┤│3│第一手編物商行林│聯邦商業銀行台中分│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伍萬零伍佰元│UA八七八九五五││││ 瑞斌 │行│││二││├─┼─────────┼─────────┼───────────┼────────┼────────┼──┤│4│ 林秋曇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忠│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陸萬捌仟陸佰捌拾│AR0四一0八二│││││明分行││伍元│五││├─┼─────────┼─────────┼───────────┼────────┼────────┼──┤│5│貿續企業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烏│九十三年五月三十日│玖仟陸佰玖拾叁元│AR0七九八四0││││ 施振揚 │日分行│││六││├─┼─────────┼─────────┼───────────┼────────┼────────┼──┤│6│ 陳碧珠 │台中市農會東區分部│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壹萬零壹元│FA0二0五三九││││││││六││├─┼─────────┼─────────┼───────────┼────────┼────────┼──┤│7│采鋼工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大雅分│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叁萬捌仟肆佰捌拾│SB0二0六九二││││ 陳世明 │行││元│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