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簡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補字第5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執行異議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
幣新臺幣23,150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黃浤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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