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19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火評
葉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旻蒨 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不服民國104年3月25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19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捌拾柒萬玖佰零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肆仟叁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黃立昌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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