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51號原告 劉瑞香 訴訟代理人 蔡有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澄枝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0,10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謝怡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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