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司調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司調字第327號

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靖貽 等間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77,227元,應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市○○○道0段0號)補繳上開聲請費,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1、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同段174建號第一類登記謄本。

2、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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