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3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3605號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施銘祥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已收受債權讓與通知之證明(不得以聲請狀繕本之送達作為債權讓與之通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書記官賴素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