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74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業經本院裁定在案,惟查,具保人、被告之現住、居住所及所在地皆不明,致無法送達前述訴訟文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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