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字第724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彰簡字第72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3,598元,及其中新台幣23,210元自民國
97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3,988元,及其中新台幣73,805元自民國
97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4,921元,及自民國96年12月2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3%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7年1月30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
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4,034元,及自民國96年12月2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5.88%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7年1月30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2,32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91年5月30日向原告申請使用信用
卡,依約被告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
前全數繳付原告,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
期應按年息20%計算利息。查被告並未依約繳納,至97年1月
23日止尚欠新台幣(下同)23,210元、利息326元、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62元共23,598元未清償。㈡被告於93年
8月6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約定分30期攤還,每月23日
為攤還日,如未按期攤還本息,自延遲日起至清償日止,應
按年息20%加付違約金。查被告自97年1月23日起未依約清償
,尚欠73,805元、違約金183元共73,988元未清償。㈢被告
於91年4月3日向原告借款360,000元,約定自91年4月3日起
至96年4月3日止分期清償,按年息13%計算利息,屆期本息
如數清償,如未依約履行,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按上開利
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查被告自96年12月2
8日起未依約清償,尚欠84,921元未清償。㈣被告於92年11
月25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約定自92年11月25日起至97年
11月25日止循環動用,按年息15.88%計算利息,屆期本息如
數清償,如未依約履行,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按上開利率
計息外,逾期在6個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查被告自96年12月28
日起未依約清償,尚欠34,034元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2、3、4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以書狀陳述略以:被告並非
惡意違約,實因還款能力有限而無法負擔,原告所請求每月
加計違約金,對被告吃緊的財務狀況而言無疑是雪上加霜,
希望能予減免,並俟還款能力提升後,再償還所欠款項等語
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約定條款、簡易通
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持卡人計息查詢單、歷史帳單彙總
查詢單、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單等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
張之事實,並未到場或提出書狀爭執,原告之主張,應堪認
為真實。至被告雖請求酌減違約金,惟兩造約定之違約金,
其中按年息20%計算之違約金,並未另計利息,而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
率20%計算之違約金,亦未逾一般金融借款之約定,尚無酌
減必要;另被告自陳無力清償債務,本院斟酌被告之境況及
原告之利益後,亦認無許被告緩期給付之必要。從而,原告
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2、3、4項
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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