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8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南小字第80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郭益彰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80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2月27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
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吳信助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①肆仟伍佰玖拾貳②壹萬玖仟伍佰肆拾玖
元,及自民國①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②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①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②十三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①九十五年一月三日②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信助
           法 官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吳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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