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1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DONGVANSY選任辯護人張香堯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DONGVANSY自民國壹佰零柒年陸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DONGVANSY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查獲時持有槍枝,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為逾期脫逃移工,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有羈押之必要性,爰裁定被告自民國107年3月20日起羈押在案。
二、經查,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坦承犯行,且被告所涉上揭犯行,有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之物證、書證等件可資為憑,可認本件被告涉犯上揭犯行罪嫌重大。而被告為逾期脫逃移工,有逃亡之虞,本件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再者,為使後續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並確保有罪判決確定後能到案執行,本院審酌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本件仍有羈押之必要性,且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從而,上開羈押原因及其必要性仍然存在,爰裁定被告自
107年6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林龍輝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宸維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