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5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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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期貨交易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575號原告 劉芷芸 被告 高立德
劉宗翰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1號期貨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忠義
法官蔡羽玄法官陳勇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錫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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