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二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一四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三年九月確定,受刑人並於九十三年五月十日入監執行,迨至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期間並付保護管束,迄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因縮刑期滿,且未經撤銷保護管束視為執行完畢(原執行指揮書執行期滿日為九十七年二月九日,累進縮刑四十八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參,是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所處之刑,既經執行完畢,聲請人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即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許旭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搶奪│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年6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視為減刑後之宣判│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年月日│90.09.15│90.02.11至91.02.15││├───────────┼──────────┼──────────┼──────────┤│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1年度偵緝字│苗栗地檢90年度偵緝字│││年度及案號│第74號│第136號、91年度偵字│││││第632號、臺中地檢91│││││年度偵字第6210號││├─┬─────────┼──────────┼──────────┼──────────┤│最│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1年度苗簡字第714號│91年上易字第1868號│││實├─────────┼──────────┼──────────┼──────────┤│審│判決日期│91.07.31│91.11.26││├─┼─────────┼──────────┼──────────┼──────────┤│確│法院│苗栗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1年度苗簡字第714號│91年度上易字第186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1.08.30│91.11.26││├─┴─────────┼──────────┼──────────┼──────────┤│所犯法條│刑法第325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不予減刑││├───────────┼──────────┼──────────┼──────────┤│備註│苗栗地檢91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92年度執字第││││1439號│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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