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重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重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重訴字第38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黃家鴻選任辯護人劉貹岩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家鴻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家鴻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8月2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1年11月26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101年11月16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為犯行,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經原審判處無期徒刑,衡諸常情,被告有高度逃避司法追訴、審判之動機;且被告於案發後有騎機車逃離現場之情形,事後始為被害人友人追回,足見其有逃亡之虞。本院權衡如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顯不足以確保追訴、審判或刑罰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考量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與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故本院認為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11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謝靜慧法官游士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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