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173號原告經濟部法定代理人 杜紫軍 代理人 許世彣 律師被告 賴清拋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3年12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