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2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俊智
施宥年共同選任辯護人張啟富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71號、2676號、5197號、6355號),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所載「藥事法第一項」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所載「藥事法第一項」之記載,顯係「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誤載,且此誤載之更正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法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姚銘鴻
法官李善植法官蘇雅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書記官吳芳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