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81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票款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下同)伍拾萬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費率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伍仟肆佰元,扣除原告所繳壹仟元後,尚欠
肆仟肆佰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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