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選任檢查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9號抗告人 胡威迪
胡亭儀 劉其翔 王益道 劉其杰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0年度司字第9號選任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書記官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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