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4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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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474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曾秋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再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其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採限制加重原則,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裁量權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此外,數罪併罰之數刑罰有部分縱已執行完畢,於嗣後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乃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時,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應予扣除而已,非謂此種情形即不符數罪併罰要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0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如該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其中編號3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各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在卷為憑,符合同條第2項規定,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其中縱有部分已執行完畢,惟依法既須合併定應執行刑,自不得逕予排除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列。再受刑人所犯編號1至2之罪之有期徒刑部分,前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在案,然既有附表所示各罪應定執行刑,前揭所定之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其刑。而本件既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總和(即有期徒刑11月),亦應受內部界限拘束(即有期徒刑10月),復審酌受刑人所犯編號1至2之罪均為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與編號3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故意對少年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罪質不同,犯罪類型及侵害法益互異,犯罪手段亦屬有別,且編號1、3之行為時間均為民國111年12月間,而與編號2尚有間隔,並考量受刑人陳述希望從輕量刑之意見,暨各罪所生損害、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綜合判斷,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故受刑人所犯編號1至2之罪先前雖經法院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惟因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即毋庸再行諭知。另編號1至2判決併科罰金部分,業經法院裁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下同)8,000元確定,復非本件聲請範圍,故應與前述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部分併執行之,且無須特別附記於主文欄,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方佳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品宗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5,000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1,000元折算1日111年12月6日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2068號112年11月1日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2068號112年12月14日前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8,000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1,000元折算1日2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5,000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1,000元折算1日112年2月21日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997號112年11月1日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997號112年12月19日3成年人與少年共同故意對少年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有期徒刑6月111年12月6日本院113年度簡字第782號113年8月13日本院113年度簡字第782號1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