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7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74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游勝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叁仟零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叁仟零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逾期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逾期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