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1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1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1786號債權人大昇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營業所法定代理人 王大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綠坡庭大樓管理委員會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權人究為「大昇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營業所」抑或為「大昇企業社」?因臺端所附估價單為大昇企業社,與債權人不同,並釋明二者之相關聯。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0月2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就其請求並未釋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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