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2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永義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0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王品惠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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