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88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本件利息究係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計算,抑或百分之五點七六計算?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書記官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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