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41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415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蔡忠峻 債務人 許國 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以下同)壹拾壹萬零叁佰肆拾柒元正,其中:
1、新台幣叁萬肆仟貳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零捌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2、新台幣柒萬陸仟零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新台幣玖佰元之違約金,逾期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