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84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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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8485號債權人 林鎂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琦饌有限公司、 陳宗彌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系爭支票之正確票號(聲請狀原因事實所載之支票票
號為HN0000000,但附表及支票影本之記載為HN0000000)。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書記官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