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69號附民原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訴訟代理人 楊啟志 律師附民被告 翁英豪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訴字第872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逸梅
法官李俊彬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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