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89號
原告 詹育昕
訴訟代理人 程萬全 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欣鴻空調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13,4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6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書記官徐安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