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366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6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六六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六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林梅珍~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六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薛茂良華南銀行敦化分行│九十一年一月十九日│壹萬玖仟肆佰貳拾│DC一八四七二九│││││││伍元│五││├─┼─────────┼─────────┼───────────┼────────┼────────┼──┤│2│瑞電機工業有限公司台北銀行松南分行│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壹萬貳仟貳佰捌拾│SN三四九三五一││││ 林瑞彬 │││伍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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