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47號原告 陳品菁 被告 李玲玲 訴訟代理人 湯金全 律師
湯東穎 律師 林嘉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四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饒志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書記官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