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57號聲請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4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曹宗鼎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書記官朱名堉本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000257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新臺幣)001資優兒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邱雅文 94年2月17日95年8月25日5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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