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家聲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家聲字第392號聲請人 鄭美珠 相對人即繼承人 陳明宗
陳世偉 陳志勇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參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 彭素假 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彭素假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彭素假於民國101年9月13日死亡,相對人為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而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爰依法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等語,並提出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82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戶籍謄本、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均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彭素假之債權人,而被繼承人已於
101年9月13日死亡,相對人陳明宗為被繼承人之夫,相對人陳世偉、陳志勇為被繼承人之子,迄今均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前揭書證在卷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被繼承人前案紀錄表1紙附卷可徵。
執此,本件相對人既係被繼承人彭素假之繼承人,聲請人基於債權人地位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毓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