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945號聲請人 邱明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至軒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須提出本票原本供審核,此為必須具備之要件。
二、本件聲請對本票准予強制執行,因聲請人未提出本票(票號:WG0000000號)原本1張供審核,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8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本票原本,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7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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