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15號原告 曾春梅 原告與被告 曾春柳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2,0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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