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167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674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被   告 黑白馬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錦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4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同
年7月1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尚未補繳等情,有卷附送
達證書、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件在卷可憑。職是,揆諸首
揭說明,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書記官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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