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72號上訴人即被告 薛朝家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昭吟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21,7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書記官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