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二二一號
原告乙○○○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縣新莊市○○○路○號四樓代表人 王文良 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一五一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俊益
法官江翠萍法官杜惠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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