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訴字第1號
原告 張元真
訴訟代理人 林嘉柏 律師
被告 張志漢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 律師
吳岳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5月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顏崇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訴字第1號
原告 張元真
訴訟代理人 林嘉柏 律師
被告 張志漢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 律師
吳岳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5月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