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2年度岡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訴字第1號

原告 張元真

訴訟代理人 林嘉柏 律師

被告 張志漢

張雅筑

葉淑娟

張雅淇

張家瑋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 律師

吳岳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5月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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