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7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何奕憑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 洪雅婷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請求之事實理由及所提之釋明文件,即網路交易明細截圖、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其中網路交易明細上僅有賣家帳號(crazygameboy999)及售價金額(新臺幣5,730元)等資訊,而刑事上債務人亦否認上該交易帳號、帳戶為其所有,而獲不起訴處分,是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經本院於107年9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釋明本件聲請得對債務人洪雅婷請求給付之依據。聲請人嗣於107年10月15日陳報其與賣家帳號(crazygameboy999)通訊軟體對話記錄及匯款紀錄,惟依通訊軟體之內容及匯款紀錄(存入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仍無法確認其真實身分及帳戶所有人是否為債務人洪雅婷,況債務人於刑事偵查中亦否認上該帳戶及帳戶為其所有,是無從推知聲請人與債務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故本件聲請人提出之資料未達釋明程度,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