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48號原告 張志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古芓、 古欽豪 及 古璋憲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8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麗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書記官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