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1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95年度易字第1771號),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29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9月30日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771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緝字第211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查,受刑人甲○○於95年9月30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771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緝字第211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現尚未執行中等情,有該起訴書、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件可稽。茲檢察官聲請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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