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1年度員補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補字第306號

原告 林家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4,820元,應繳裁判費11,494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99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敘明本件究係本於票據法規定或本於何法律關係而有所請求。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書記官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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