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4年度聲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3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黃信維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1日所為裁定,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當事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應更正為「0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黃信維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為「0000000000號」,本院114年5月1日裁定之當事人欄誤繕為「000000000號」,明顯錯誤,依前揭規定,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張健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