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2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45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明慧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0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明慧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案受刑人許明慧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妨害名譽等罪,由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受刑人許明慧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併此陳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劉敏芳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怡綸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附表:受刑人許明慧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妨害名譽│妨害名譽│││││││├───────────┼───────────┼───────────┼───────────┤│宣告刑│拘役45日,如易科罰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08.19│107.08.1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年度案號│238號│021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108年度易字第1898號│108年度上易字第540號│││審││││││├─────────┼───────────┼───────────┼───────────┤││判決日期│108.08.05│108.10.23││││││││├─┼─────────┼───────────┼───────────┼───────────┤│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決│案號│108年度易字第1898號│108年度上易字第540號│││││││││├─────────┼───────────┼───────────┼───────────┤││判決確定日期│108.09.02│108.10.2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是│是│││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3326號(已執畢)│57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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