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32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32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3252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楊家治 (原名: 楊家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貳仟伍佰陸拾壹元,及其中叁萬零伍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其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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