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0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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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01號聲請人 徐德賢 即 徐阿銀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琬茹附表:110年度除字第20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78-NX-42408-01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