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小字第70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黃俊諴
黃玉棋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台樺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文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107年12月27日所
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
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鑑定費已為聲請人所支出,訴訟費
用應扣除鑑定費用後,與相對人分擔,爰聲請裁定更正等語
。
三、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
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
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
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本院因本件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而依職權計
算兩造依比例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諭知如判決主文第三項
所示,並就兩造各自墊付之裁判費、鑑定費,列計如原判決
後附訴訟費用計算書所示,則聲請人實際應再給付相對人多
少訴訟費用額,應為兩造墊付之訴訟費用相互抵銷後,賠償
他造差額之問題,尚與判決有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無涉。
是原判決既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即無理由,應予
駁回。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書記官廖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