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8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慶鴻 上列聲請人與沅建企業有限公司、 陳俊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經查,2紙支票之發票人均為沅建企業有限公司,故請釋明得對債務人陳俊安請求票款新臺幣370,000元之依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