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簡調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調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莊啟顯 等間聲請確認買賣契約無效,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確認相對人莊啟顯等就坐落嘉義縣○○
鄉○○○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之買賣契約之債權行
為及物權行為均無效等語。惟本院衡諸聲請人聲請調解之法
律關係,屬確認相對人間買賣系爭土地之法律關係不存在,
性質上不能調解,且依聲請人所提土地登記謄本,系爭190
地號土地乃因判決共有物分割而為土地移轉登記,並非買賣
,又相對人莊啟顯已於101年間死亡,顯無法與聲請人進行
調解,故本件依原告主張之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
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書記官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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