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9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9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9755號債權人 許秋民南興木料模板行債務人 黃順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順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順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以書狀陳明債權人究為「許秋民」抑或「許秋民即南興木料模板行」(聲請狀雖記載以南興木料模版行之名義,惟狀末具狀人僅有 許邱民 之簽名及印文),如以許秋民即南興木料模板行名義聲請,請一併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